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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洗剂VOCs国家标准的解读与应对
关于清洗剂VOCs国家标准的解读与应对
第一部分 关于标准内容的解读
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是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标准的施行是从事化工清洗行业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以及各清洗剂使用的厂商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产品的最高标准,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国家大力治理环境的国情下出台,必然会给整个清洗行业带来新一轮的规范化升级,积极应对新标准也是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最好的机会。
本标准规定了清洗剂的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限值要求,检验方法和包装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剂;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
本标准VOC定义: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小于等于250℃,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从环保意义上的定义是指活泼的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对环境产生危害的那一类(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挥发性有机物。其实从安全的意义上也可以定义为对人体健康、对动物、植物的正常生存有巨大影响的挥发性有机物。它包括:烷烃类、卤代烃类、芳香烃类、烯烃类以及醇类、醚类、醛类、酮类、酯类、胺类和石油烃化合物、氧化物类、氮化物类等等。
本标准规定了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型清洗剂这三个类型清洗剂产品的VOC限值要求:
表一:清洗剂VOC含量及特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要求

项     目限值*
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
VOC含量, g/L     ≤50300900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0.5220
甲醛, g/kg   ≤0.50.5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总和,%  ≤0.512
注:标“—”的项目表示无要求。 
 
 
表二: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限值要求

项     目限值
VOC含量,g/L≤100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  ≤0.5
甲醛,g/kg  ≤0.5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总和,% ≤0.5
 
表三:本标准所规定的特定限制物质的依据

限制物质限制依据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第一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甲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第一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附件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附件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四:本标准所规定的特定限制物质的试验方法

测试项目测试方法
水含量,g/LGB/T6283
VOC含量,g/LGB/T13173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GB/T23992
甲醛含量,g/kgGB/T23993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总和,%GB/T23990
本标准对于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清洗剂类别,符合低挥发性清洗剂要求的可明示为“低VOCs含量清洗剂”,含有VOC含量计算公式中可扣减的物质时,应明示可扣减物质的名称、含量和检测方法。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工作状态下的使用配比。
 
第二部分 关于标准实施后的应对
随着标准实施日期的接近,对于该标准的应对也迫在眉睫。除“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清洗剂”外,工业生产和服务领域所使用的“清洗剂”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清洗剂是否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由清洗剂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情况综合判定。生产企业无论是由企业所属实验室自行检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都不能改变企业对其生产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一般地,执法部门的判断会以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为判定依据的。
国家强制标准不同于推荐性国标或行标,它就是国家的一种法规,一旦发布实施,就必须执行,如果企业不执行就如同不执行法律一样,会受到当地(生产地、使用地或运输途径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综上所述,从事生产工业清洗剂的企业,对于不涉及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清洗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均需要满足此标准的要求,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VOCs的控制分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个阶段,本标准只负责源头控制、属于源头预防,源头不符合即为不符合,与过程和末端无关。但对于从事工业生产使用工业清洗剂的企业,同样应加强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作业环境,将废水、废气、废渣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处理。以下是对VOCs处理的一些方法供参考:
1、活性吸附法
在活性炭吸附应用最多。通过吸附系统,不仅可以使VOC浓度大大降低,实现废气达标排放,而且吸附后通过气体解吸,收集物可回用于生产。
2、燃烧处理法
VOC为有机有机气体还要经过安全论证。此法处理比较完全, 基本可以把VOC 转化为CO2 、H2O。
3、吸收除气法
因VOC一般都溶解于柴油或200#汽油等有机溶剂,可用柴油或200#汽油吸收VOC,吸收后的溶剂可用于燃料或吸收率更低。
4、冷凝收集法
对反应釜高温有机气体可采用冷凝收集,先用直冷凝再螺旋冷凝,该法除气效果明显 , 易操作、运行成本低,但对低沸点气体效果不佳。
5、生物处理法
有机废气的生物处理是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效果好、运行费用低于任何一种处理方法,安全、易操作。VOC的生物滤池,运行效果都很好。间接生物处理法是用水或弱碱液吸收VOC,其中含有的醇类、醛类等物质易溶于水,吸收后的废水再用生物降解,使废水达标排放。植物净化法就是厂区内增加绿化面积,利用绿色植物吸收和转化大气中的污染物来净化空气,这种方法适用于大环境低浓度的污染。
    希望通过上述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该国家标准,并且从容应对该标准的实施,对地球环境的更加美好贡献出我们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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